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聲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相 對 人 中華網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收到鈞院109年 度司票字第6905號裁定,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以聲請人與王慧玲共同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之本票1紙 ,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以109 年度司票字第6905號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已經聲請強制執行之證明,復經本院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結果,並無受理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參,則相對人迄未聲請強制執行,而無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自無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