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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950號

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告
余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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