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705號
- 原 告
-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姿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有慶
- 被 告
- 品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品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保全系統服務契書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2,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