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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75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林子晉
訴訟代理人
林吉祥
被告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曹念楚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田書旗現因另案在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有重新送達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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