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93號
- 原告
- 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潤纓
- 訴訟代理人
- 陳獻忠
- 被告
- 俊協風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吳素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