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13號
- 原告
- 雕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芬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功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