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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4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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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林采緹律師

      郭守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仕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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