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496號
- 原 告
-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誠
- 被 告
- 誼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小字第4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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