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646號
- 原告
- 何牧珉
原告與被告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僅記載被告應賠償新臺幣1,000元以上及返還新臺幣56元),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小字第646號
原告與被告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僅記載被告應賠償新臺幣1,000元以上及返還新臺幣56元),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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