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金龍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龍
被告
李靖茹即展業鑫企業社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號裁定)。

二、查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兩造間「工程發包合約書」第12條第2項,已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為憑(支付命令卷第41頁)。再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及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