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王士珮
- 當事人唐肇澧、陳曉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抗 告 人 唐肇澧 代 理 人 陳曉燕 唐銘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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