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唐肇澧陳曉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抗 告 人 唐肇澧 代 理 人 陳曉燕 唐銘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救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