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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
被告
憬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恩慈(即劉二龍之繼承人)

      吳玉盈(即劉二龍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被告劉恩慈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恩慈係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於原告在110 年6月24日追加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劉恩慈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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