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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至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濱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8,812 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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