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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95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晴

一、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雄未來之光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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