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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83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昇宜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敏

原告與被告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1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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