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71號
- 原告
-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標福
- 訴訟代理人
- 蔡盛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后元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茹
- 被告
- 北城電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新谷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劉宛甄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