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榮茂企業社即賴柏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榮茂企業社即賴柏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陽欣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榮茂企業社即賴柏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25日送達仩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采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