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61號
- 上訴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瀬耕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盛
- 被上訴人
- 陳福祥
- 被上訴人
-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