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5號
- 原告
- 許智揚
- 訴訟代理人
- 吳約貝律師
- 被告
- 林國森
- 訴訟代理人
- 孫瑞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靖軒律師
- 被告
- 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石碩儒
- 被告
-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