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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7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09號

原告
陳建志
被告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600元,應徵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70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