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19號
- 原告
- 賴柏文即榮茂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王啟任律師
劉彥麟律師
原告與被告陽欣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4,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簡字第719號
劉彥麟律師
原告與被告陽欣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4,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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