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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事聲字第2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凱俐

異議人
蕭韻華即大嬸婆農家樂企業社苗栗營業所
相對人
黃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110 年8 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 年10月7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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