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事聲字第20號
- 異議人
- 蕭韻華即大嬸婆農家樂企業社苗栗營業所
- 相對人
- 黃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110 年8 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 年10月7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