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事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事聲字第20號 異 議 人 蕭韻華即大嬸婆農家樂企業社苗栗營業所 相 對 人 黃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110 年8 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 年10月7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