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67號
- 聲請人
- 連政鈞
- 相對人
- 東楊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楚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6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