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4號聲 請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相 對 人 新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藍新金流服務平台服務條款第20條第2項規定 :「用戶與本公司間因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規費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服務條款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