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4號
- 聲請人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相對人
- 新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藍新金流服務平台服務條款第20條第2項規定:「用戶與本公司間因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規費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服務條款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