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381號原 告 高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駿榮 訴訟代理人 林柏陽 原告與被告林鈺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