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950號
- 原告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興
- 被告
- 余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