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郭訓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