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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被告
郭訓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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