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郭訓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訓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