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趙宴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