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752號
- 原告
- 林子晉
- 訴訟代理人
- 林吉祥
- 被告
-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書旗
曹念楚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田書旗現因另案在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有重新送達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