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子晉、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田書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752號 原 告 林子晉 訴訟代理人 林吉祥 被 告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曹念楚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田書旗現因另案在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有重新送達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