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752號
- 原告
- 林子晉
- 訴訟代理人
- 林吉祥
- 被告
-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念楚
田書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85條第1 項、第322 條第1 項、第334條亦有明文。查,被告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林口云公司)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102190號函為廢止登記,其董事為田書旗、曹念楚(吳宸維部分,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 年1 月21日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591 號民事判決確認吳宸維與林口云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於109 年2 月24日確定,吳宸維已喪失法定代理權,此有該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前開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佐,自應以田書旗、曹念楚為清算人,並為被告林口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 年10月18日21時11分許,因一時不察以網路銀行轉錯帳,匯款新臺幣(下同)14,820元至被告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為證,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附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佐稽,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