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行銷顧問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78號抗 告 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 相 對 人 王昱昕即鎮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行銷顧問服務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