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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78號

給付行銷顧問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78號

抗告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
相對人
王昱昕即鎮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行銷顧問服務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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