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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行銷顧問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奧田

  • 原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昱昕即鎮泰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78號抗 告 人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 相 對 人 王昱昕即鎮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行銷顧問服務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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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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