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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9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93號

原告
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纓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被告
俊協風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吳素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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