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千岡閥業有限公司、王秀雄、一智股份有限公司、李訓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246號 原 告 千岡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雄 被 告 一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向被告購買驅動組EK-400型1組(下稱系爭驅動組,保固一年),金額新臺幣 (下同)35,000元。嗣於109年10月9日,原告經員工反應,系爭驅動組故障,只能前進,不能後退,乃通知被告前來維修,被告將之帶回公司檢修,事隔10天後,被告竟告知系爭驅動組之「電子油門」及「控制器」均損壞,報價更換全新品要價2萬元,原告不能接受,因認當時系爭驅動組還能前 進,表示其「控制器」並未損壞,損壞部分只有「電子油門」,有關「控制器」之損壞,顯係被告人員於維修時所造成,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請原出產廠 商 即協利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利公司)報價,認修復「控制器」須花費29,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系爭驅動組之「控制器」並非被告弄壞的,被告人員取回檢修時,有判斷原告送修的系爭驅動組有壞掉,所以才報價修理等情。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而前開侵權行為所 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請被告維修系爭驅動組,被告將之帶回公司檢修,事隔10天後,被告竟告知系爭驅動組之「電子油門」及「控制器」均損壞,報價更換全新品要價2萬元,原告不能接受 ,因認當時系爭驅動組還能前進,表示其「控制器」並未損壞,損壞部分只有「電子油門」,有關「控制器」之損壞,顯係被告人員於維修時所造成,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論述說明,即應由原告自就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關於此點,原告雖提出協利公司修復報價單、系爭驅動組照片等為證,然此頂多只能證明系爭驅動組之「電子油門」及「控制器」可能有損壞情事,尚不足以證明其中「控制器」之損壞係因被告人員於維修過程中所造成;再者,原告聲請訊問之證人即系動組生產廠商即協利公司維修部經理許立德於本院111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報價單所載的設備(即系爭驅動組)是我們製造的」、「(問:驅動組如果有一些故障,依然能前進,不能後退,這樣是那些組件故障產生的?)機器是微電腦控制機器,機器會發生一些狀況,要依現場的狀況來判定,機器都有可能只能前進,不能後退,只能前進不能後退的原因,可能是電子油門故障,或控制器故障,包含馬達,齒輪箱等問題。馬達故障就不能前進,也不能後退。電子油門是操控前進、後退。這部分我可以確定。控制器是像電腦主機板,有很多晶片、線路,只能後退,不能前進也是相同情況」等語,足見系爭驅動組如確有原告所稱「只能前進不能後退」情事,並不等同控制器一定處於「正常良好」之狀態,有可能被告取回系爭驅動組維修時,其「控制器」已經損壞,本院難憑原告上開舉證就認定有關「控制器」之損壞,係被告人員於維修時所造成,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人員於維修系爭驅動組之過程中造成「控制器」損壞,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非可採信。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共1,560元(含裁判費1,000元、證人旅費560 元),爰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