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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30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凱民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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