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陳之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凱民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