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418號 原 告 鐵木真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林采緹律師 郭守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仕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