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418號
- 原告
- 鐵木真健身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之漢
- 訴訟代理人
- 周廷威律師
林采緹律師
郭守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仕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