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62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實貴孝夫
- 訴訟代理人
-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士比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補正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2 份。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