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何昆林、巨拓科技有限公司、楊明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807號 上 訴 人 何昆林 被 上訴人 巨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