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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4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士珮

原   告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誠
被   告
誼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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