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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6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何牧珉

原告與被告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僅記載被告應賠償新臺幣1,000元以上及返還新臺幣56元),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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