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彭松江
- 原告何牧珉、與被告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646號原 告 何牧珉 原告與被告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僅記載被告應賠償新臺幣1,000元以上及返還新臺幣56元),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許雁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