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926號
- 原告
-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杰修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堅
- 被告
- 峰景鳳翔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永進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