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調字第41號
- 聲請人
-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賓
- 訴訟代理人
- 王俞姗
- 相對人
- 王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雲林縣○○鎮○○里○○0 ○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