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調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調字第41號聲 請 人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賓 訴訟代理人 王俞姗 相 對 人 王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雲林縣○○鎮○○里○○0 ○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