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小字第10號原 告 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綱 原告與被告朱珮甄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