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小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小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飛立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相 對 人 優賃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薡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街0號2樓,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