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小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飛立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銘
- 相對人
- 優賃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薡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街0號2樓,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