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102號
- 原告
-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郭幼
- 訴訟代理人
- 余昌謀
- 被告
- 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孟晟
原告與被告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