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23號
- 原告
- 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鳳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2,75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