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23號原 告 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2,75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