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34號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被 告 四塊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