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50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堯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強
被告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訴訟代理人
鍾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