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甘明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昌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4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按被上訴人之人 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提出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