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朱珮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珮甄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郭明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綱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