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1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雯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志
- 被告
- 憬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恩慈(即劉二龍之繼承人)
吳玉盈(即劉二龍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被告劉恩慈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恩慈係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於原告在110 年6月24日追加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劉恩慈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